2024年紹興市越城區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征求意見稿如下:一、城區禁售禁放區域范圍紹興環城河外邊界線以內的區域范圍(塔山街道和府山街道全域范圍);以上區域范圍(詳見附圖)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二、主城區外各鎮街禁售禁放區域范圍各鎮街建成區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并公告。三、其他重點區域禁售禁放范圍除以上確定的區域范圍以外,全區
2024年紹興市越城區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征求意見稿如下:
一、城區禁售禁放區域范圍
紹興環城河外邊界線以內的區域范圍(塔山街道和府山街道全域范圍);
以上區域范圍(詳見附圖)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主城區外各鎮街禁售禁放區域范圍
各鎮街建成區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并公告。
三、其他重點區域禁售禁放范圍
除以上確定的區域范圍以外,全區的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影劇院、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單位、山林、建筑工地、高層建筑、地下建筑、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周邊50米距離范圍內,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其他事項
(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二)購買者應當向煙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購買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說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非法經營、燃放、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12345。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全域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越政發〔202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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